据悉, 2015年1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纪委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该区西河镇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王学军私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伤。
经查,2014年1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王学军因其部门的工作用车故障频繁,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修车申请并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准备次日前往修车厂修车。当晚,王学军私自驾驶公车前往其他区县办理私事。2014年1月11日下午,王学军办理完私事后,在驾驶公车返回淄川区修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至路边行道树,造成王学军本人腿部、腰部受伤,单位公车报废,事故未造成其他车辆和人员损失。
2015年1月25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经淄川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区委批准,给予王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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