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丧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担责

  当日,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他说自己精神方面有问题。司法机关经鉴定,王某患双相障碍6年,反复发作并多次住院治疗,目前为无精神病症状的躁狂,作案时处于躁狂发作阶段,在被激惹的状态下,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故判定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打人者经法医鉴定是一位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应该负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原文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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