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所销货物有验收责任

  6月18日,记者联系到了给王先生送货的沈先生。沈先生表示他是江泉火腿肠厂的员工,半个月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不清楚自己给沈先生送的货存在转码问题。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江泉火腿肠厂负责该事件的刘先生。刘先生表示企业在此事中也是受害方,“我们厂根本没有姓沈的销售员。”刘先生说,厂家的标识在网站上都能搜索到,沈先生完全有可能自行从网站下载并找到广告公司自行制作标识。

  “我们厂家对过期的火腿肠有回收政策,会全部销毁。”刘先生说,但对于市面上还有多少库存,如果销售者不配合厂家的回收政策,厂家根本无从查起。“由于我们工厂没有执法权,我们也希望管理部门能早日查出真相。”刘先生说。

  6月19日,记者联系到了册山食品药品监管所的负责人任先生,任先生表示王先生作为销售方有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验收,问清食品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销售过期食品案值在1万元以下,需要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律师:如食品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营者将面临10倍赔偿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食品经营者有验收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因此,王先生作为经营者显然需要履行该义务。当然如果王先生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经过查验也未能发现涉案食品被换码,或供货方系故意欺骗等情形,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其次,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不仅对消费者健康存在威胁,食品经营者还将面临10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