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认罪

  患有精神分裂获死缓

  据判决书,庭审中吕明对于杀害两个孩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经司法鉴定证实,吕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之前的庭审中,王娟的证言则证实,2000年,吕明的弟弟在山海关死了,处理完丧事后,吕明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吕明性功能出现障碍。之后不久王娟去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她遇到了同村的徐某,两人商量生个孩子,怀孕三个月后,王娟回到平阴老家,几个月后生下了龙凤胎,徐某被证实是两个孩子的生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明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吕明以“妻子王娟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吕明因经济负担重,迁怒于两名无辜幼儿,鉴于一审法院已将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本案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