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同文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204.98803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2009年5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担任临沂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地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研究课题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临沂师范学院科研处副处长、课题组主要成员李某,采取虚列支出评奖材料印刷费、结题印刷费之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455万元,徐同文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3.491964万元;被告人徐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人民币1.455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