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复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持续11小时,聂案申诉律师、河北办案单位陈述意见针锋相对,到今天凌晨0点多才结束。其间,聂案申诉律师就办案程序,是否刑讯逼供和死刑执行时间等提出诸多疑问,河北办案单位全部予以否认。山东高院宣布闭会时,未公布听证代表的投票意见。

   □辩证据

  申诉方

  认定聂为真凶证据不足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李树亭律师称,卷宗显示此案没有任何直接人证、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河北方面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的口供内容先后互相矛盾,包括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等,不能自圆其说。比如,聂树斌对案发时被害人身穿连衣裙的外观有过多种不同表述。

  王书金多次供述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等,均得到受害人亲属证言、现场勘查照片及玉米地主人等相关证据印证。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即使不能确定王书金是此案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是真凶。

  李树亭称,卷宗显示,现场勘查受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但阅遍卷宗未发现聂树斌对此有任何供述,但王书金讲述了钥匙详细位置,这是极其关键的证据。

  聂树斌供述称他用花上衣勒了被害人的脖子,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是被勒死,但未出示鉴定证据,卷宗中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舌骨未骨折,与被勒死的情况不符。

  而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为掐被害人的脖子,用双脚跳起向被害人胸部猛跺多次。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称,根据现场技术人员拍的照片,他找到多名专家进行鉴定,结论是被害人有肋骨骨折。

  关于被指是聂案关键物证的花上衣,指认时显示为彩色照片,不同于其他现场照片为黑白照片,且极其干净,与被尸液浸泡过不符。

  原办案单位

  认定聂是真凶证据充足

  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谁是真凶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对比有关作案时间和作案路径的供述,王书金的供述不可信,聂树斌的可信。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供述作案时间是1994年8月份上旬某天被车间主任批评走后,当天下午5点多,该供述有聂树斌父母及获鹿县冶金机械厂等证言佐证,而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证明的被害人失踪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下班后。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为中午2点左右,庭审中供述的时间为下午1点30分左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描述被害人衣着、案发地点、埋藏衣服地点、作案手段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衣着相符,聂树斌供述勒被害人颈部花衬衣的来源与证人证言一致,聂树斌的辨认笔录与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一致。

  关于受害人是否骨折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尸检报告中明确提出“全身未见明显创口、骨折”,从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4-7肋骨容易骨折,11、12肋骨短小、受力很难,极少发生骨折,参加法医工作后很少看到这两个肋骨骨折。“综合判断某些人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

  关于现场勘查发现的一串钥匙,原办案单位人员未回应王书金为何供认,只称聂树斌未供认符合犯罪心理学。“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直接问题记不清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关于花衬衣为何未经鉴定且辨认时为何很干净,原办案单位称,该衬衣在案发后6天时间内,经过雨水的冲刷及尸体腐败液的侵蚀,提取时已完全丧失原始状态,不具备辨认条件。为辨认方便,办案人员对该衬衣进行了清洗,最终被聂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