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程序

  申诉方办案人员多处程序违法

  李树亭出示多份证据称,聂树斌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被打得不得已才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供述并签字。

  李树亭称,聂树斌自己曾提及不配合如此口供是因为挨打。且李树亭本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与聂树斌关押在同一监室的纪某,纪称,聂树斌曾向其表示遭刑讯逼供。纪称,聂树斌告诉他,“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许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纪某问为何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还托纪某带话,“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纪某称,聂树斌身上还有伤,有时提审回来脸是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

  李树亭同时称,案卷材料多处签名非聂树斌本人所签,李树亭研究过聂树斌的签名,并与其家属印证过聂的书写习惯:“聂树斌的签名很有特点,他在写‘聂’字时‘耳’字右边一竖会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李树亭称,聂案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被送达人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李树亭称,《讯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显示警方多人参与现场勘查,却仅有一人签字,也未见证人签字或盖章,且《现场笔录》描述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称,他在卷宗中发现了原办案人员涉嫌变造卷宗材料的证据,《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该路段从2001年由于郊区留营乡并入桥西区,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因此有理由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原办案单位程序合法没有刑讯

  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论是没有对聂进行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没有刑讯逼供的证人是聂树斌一审辩护人张某某,张称,“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调查组找聂母了解情况时,聂母也称从律师处获悉聂树斌遭打后被迫承认犯罪。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关押至石家庄市看守所时,一直在该所102监室羁押,而非纪某所在的105监室。与聂树斌同在102监室的4名人员均未注意到聂树斌身上是否有伤情。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狄某、张某证明未听到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调查组调阅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11名干警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对于纪某的证言,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纪某分押于不同监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纪某多次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来”。检察机关代表认为,纪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所证不实。

  关于签名造假,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明显瑕疵。经核对,聂树斌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确非聂树斌所签,系由一审法院书记员代签。但山东高院的指纹鉴定证实上述笔录上的手印为聂树斌所按。这样做是出于保护书记员免受伤害,因为当时发生过被告人用笔刺伤书记员的事。

  对于“装订页码有涂改”问题,这种情况本案确实存在,石家庄市中院在装订一审卷宗时,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对进行了更改,在当时情况下也属正常,故页码有涂改痕迹。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应装入正卷,由于疏忽没有入卷,不影响本案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与证据,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路名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石获南路为官方名称,该路段也被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该厂从井陉矿区迁址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案卷中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

  □辩死刑执行时间

  申诉方聂树斌在雪地被执行死刑

  李树亭介绍,聂案卷宗反映,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6日向石家庄中院下达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7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卷宗显示,执行死刑的时间是4月27日。

  今年3月21日深夜,李树亭阅卷后发现,在二审卷宗中,他注意到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是否是聂树斌写错了上诉日期?李树亭分析,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此外,犯人尤其是死刑犯都是掐着日子过每一天,聂树斌不可能记错日期。

  同时该上诉状有聂树斌的亲笔签名,因此不可能有假。

  李树亭分析,案卷中有一张聂树斌被五花大绑、跪着的照片,是其被执行死刑后的现场照片,但该照片并未标明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树亭说。

  李树亭介绍,他会见纪某时,对方称,他看着聂树斌进看守所,看着他被提走枪毙。根据纪某的回忆,聂树斌是1995年10月1日左右被提走的,“已经穿单衣了,不是穿短袖,也不是穿棉衣。”

  李树亭介绍,枪决照片是黑白照,反复察看照片后,他发现地面是白的,聂树斌跪在雪地上。聂树斌穿着厚厚的衣服,看上去像一件羽绒服,衣服有些反光。此外,地面上还有一株灌木类的杂草,枝上没有叶子。李树亭认为,从时令上看,明显是寒冷的冬季,绝不是4月份的春暖时节。

  行刑照中出现两张面孔,一张面孔是五花大绑、跪在雪地上的聂树斌,另一张面孔经李树亭辨认,是当时石家庄中院的书记员高雷。高雷的一只手拿着竖着的纸牌,上面写着“盗窃犯苏辉峰”,名字上面打了“×”。画面中还有没露脸,只露手脚的法警。

  李树亭分析,这个叫苏辉峰的犯人,与聂树斌同一天被枪毙。湖南一名法学教授邱某曾因涉嫌非法出版(后翻案获无罪判决),被羁押在石家庄看守所,并与苏辉峰有交集。

  邱某回忆,1993年3月,他认识一个叫苏辉峰的年轻人。苏辉峰来自河北省栾城县,自幼父母离异,之后浪迹社会,成年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当时又因盗窃2.7万元被收容审查。1995年转至石家庄看守所后,苏辉峰被一审判处死刑。邱某表示,由于过去时间太长,他已记不清苏辉峰被枪毙的具体时间。

  苏辉峰的原籍栾城县为现石家庄市栾城区。4月23日,李树亭来到苏辉峰的老家栾城区娄底镇北留营村,其堂兄苏振强证实,苏辉峰十多岁时,父亲就病逝了。苏辉峰长期在外面流浪,其母亲带着弟弟苏辉显改嫁,不知所踪。此后,苏辉峰回来过,但后来又走了,并且犯了盗窃罪,再没回过家。

  苏振强称,他记不起苏辉峰被枪毙的具体时间。当地派出所户籍民警称苏辉峰早已销户,查不到任何资料,其母和其弟则是死户口,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4月23日下午,李树亭前往石家庄市气象局,查询1995年4月、10月、11月、12月和1996年1月、2月的气象资料及下雪日期。当天,李树亭拿到了石家庄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资料显示,石家庄市1995年4月27日的最高气温为25.8度,最低气温9.5度。

  张焕枝称,此时穿一两件衣服,不用穿冬衣。

  石家庄市提供的资料称,据石家庄市气象台监测,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期间,出现三次降雪天气,分别为1996年1月13日,降雪1.2mm;1996年1月14日,降雪1.3mm;1996年2月16日,降雪0.2mm。

  据此李树亭认定,聂树斌的实际被枪毙时间是在1996年的1月到2月的降雪时间,并不是当年河北的办案机构宣称的19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