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记者 赵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

  《条例》明确,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

  《条例》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概括为十四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执行情况;等等。并且建立了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协商、要求整改、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的完整监督工作程序,对各环节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重视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应当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条例》注重用人单位权益保护,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知情权。

  《条例》还强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权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