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5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安某,2018年9月向天盾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内容载明:“因各种情况(无法)请求领导要求辞职,希望公司给办理。”但根据安某的说法,他辞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天盾公司拖欠其社会保险,他的辞职属于被迫辞职。

  2018年9月28日,安某向天盾公司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载明:“因各种情况(无法)请求领导要求辞职,希望公司给办理。”之后,双方因劳动争议对薄公堂,安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某的辞职系主动辞职,不符合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安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时,安某提交了天盾公司的公告复印件、天盾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部分临近退休人员开会时的录音、《安某自2015年以来养老缴费情况》等证据,用来证明申请人安某辞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天盾公司拖欠安某的社会保险,安某的辞职属于被迫辞职。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显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2018年安某向天盾公司提交的申请书载明的内容来看,不能看出安某申请辞职与其主张天盾公司拖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因果性。该申请书中虽载明“因各种情况(无法)”字眼,但仅凭此不能得出安某系因天盾公司拖欠工资或未缴社保而提出辞职这一结论。安某通过向天盾公司提出辞职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安某主张天盾公司向其提出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诉求天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此事实缺乏事实基础而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安某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被申请人天盾公司的公告复印件、天盾公司法定代表人开会时的录音等证据的问题。经查,安某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既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安某申请辞职与安某主张的天盾公司拖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间具有因果性的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安某的再审申请。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