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检察院诉被告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这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条;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某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经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艺术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艺术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