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筹建金融风险等16个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5年)》(鲁科字〔2020〕110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20〕113号)要求,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有关规定,经相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研究同意,批准筹建金融风险等16个省重点实验室(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请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认真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PDF格式)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http://cloud.sdstc.gov.cn/)上报。
省重点实验室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强”产业发展和一流学科建设,精准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要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团队创新水平;要持之以恒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学科建设和解决行业和产业“卡脖子”问题提供支撑;要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完善省重点实验室理事会(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等管理架构,有效集成各类资源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和建设经费,切实加大人、财、物支持力度,为省重点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进入省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三年)。筹建期间可以“山东省xxx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筹建期满,省科技厅将组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科技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