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鲁大同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10月16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等人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重婚罪移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认定: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先后当选滕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壮大势力,不断发展组织成员,自2016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成员相对固定,以滕州市某某镇某某村为聚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查起诉期间,经过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6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1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此次庭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认定,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坚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把办案程序关、质量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惩处力度,切实做到“打准打实”。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