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起诉书,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至本村村民王某甲家中串门,被王某甲的母亲侯某某等人从家中撵出后,在其大门口处遇到正在回家的王某甲,遂使用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左下腹部捅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村村民胡某甲不让摸其孙子的头部,遂对胡某甲推搡并辱骂;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其妻子孟某某到滕州市里打工长期不归,心存怨念,至本村为其做媒的村民胡某乙家大门口无故辱骂;

  202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村西部一条南北街上,遇到本村女性村民王某乙,张开双臂作欲搂抱状,无故将其吓跑,致其多日不敢一人回家。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凶器随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微伤;多次拦截、辱骂他人,村民避之唯恐不及,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13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