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探索建立解决残疾儿童家庭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近日,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共同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实施办法》《评估标准》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申请审核、基本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认定、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综合监管和违规处理、附则等八个章节,共39项条款,后附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制度救助程序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程序环节更加规范、服务措施更加便民、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残疾儿康复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化,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目录内容,规定在目录范围内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再额外向监护人收取费用,进一步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探索建立解决残疾儿童家庭相对贫困长效机制问题的有效举措。《实施办法》明确了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儿童各类残疾筛查、诊断、信息管理等工作,并特别明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应及时报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汇总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与同级残联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机制,实现“应筛尽筛”。《实施办法》明确了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等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救助,同时明确了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问题,实现“应救尽救”。

  另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模式内容,明确了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和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明确了残疾儿童定点机构评审认定流程和定点机构资格条件,明确了基本康复服务分类收费政策和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方式,明确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职责及违规情形处理规定等。

  《评估标准》正文内容11项条款,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原则、基本条件、资质要求、分级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附件部分为定点康复机构评分细则,对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等5类机构的场地设置、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评估标准》明确了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定点机构从事治疗及康复医疗服务的应取得医疗资质,从事康复教育服务的应取得教育资质或者依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部(班)、特教部(班)。明确了每类定点机构评分细则,对执业资格、消防安全等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除对场地设置、设施设备等基本硬件要求外,更加侧重对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的要求,突出注重专业技术、注重规范管理、注重康复效果的导向。明确对定点机构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给予降低等级或取消定点资格,进一步加强了定点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