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垃圾分类有了明确的时间表!12月1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备受关注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指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标识分为为蓝色、红色、绿色、灰色。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蓝红绿灰!生活垃圾共分四大类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有56条。

  该条例明确指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为四类: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红色代表有害垃圾,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厨余垃圾中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严禁将厨余垃圾提供给不具备收集、运输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回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或者联系方式。

  厨余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16小时

  该条例指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同时,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方便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引导、督促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园林绿化作业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指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收集、运输作业时间,避开城市交通拥堵时段,避免噪声扰民,依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作业。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要按照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不得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按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其中厨余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六小时;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跨区域统筹处置和环境补偿机制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再生处理与利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或者按照规定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通过焚烧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处理。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炉渣、飞灰等综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绿地、单位、社区绿地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统筹处置和环境补偿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同时,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处理体系,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最高罚款200元

  本条例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的责任。其中,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发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