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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

  近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现住成武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了解到和其共同生活的前妻胡某某与高某某相好,李某某为让高某某将存有的胡某某的不雅视频和二人聊天视频截图删除,随身携带啤酒瓶两个、水果刀一把,至**镇政府大院高某某的住处找高某某。二人见面后,被告人李某某先用啤酒瓶砸高某某,随后持刀捅在高某某左胸腋下部,双方厮打过程中又致高某某左肩、左肘部多处受伤,创口累计长度19.5cm。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支书姜某某陪同下到成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7。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6月3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