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曹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共有三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周某、张某某等人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扣壁虎2.7公斤共计637只,其余的壁虎已被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另查明: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扣的死体壁虎637只均为无蹼壁虎,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无蹼壁虎的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非法狩猎,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人赔偿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及被告人赵某某所退违法所得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来源:大美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