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进行了宣判,该案件由三名员额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按照相关方案对破损山体进行修复治理,并承担环境修复鉴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周某、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亭区某镇非法开采山石,造成环境资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承担因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的民事责任。近年来,山亭区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监管漏洞,完善防范机制。
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大家都能从我做起,保护环境、绿色生活。
(山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