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4日讯 近年来,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频发。而在业主维权过程中,有的业主没有通过正当方式,而是通过采取极端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结果反而构成侵权。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就审结了一桩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案件。
购买精装房不满 业主散布过激言论
陈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精装修房屋,交房后,陈某仔细查看装修细节,认为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遂对开发商心生不满。于是,陈某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认为陈某过分计较挑剔,没有正面回应。陈某越想越生气,认为购买的精装修房屋是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付的钱,却没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满心怨恨的陈某于是先后在业主群内发布了诸如“黑心开发商”、“装修材料不行”、“强烈要求无良开发商,退还所骗取的装修费”、“开盘时是毛坯备案,去房管中心查是未精装备案”、“3000元∕平方米的天价装修费,利用精装修变相抬高房价”等言论。这些言论在业主群里达到了较高的阅读量,并且引起了一些业主的共鸣。
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 开发商起诉
开发商认为小区精装房是按照规程签订的合同,并做了备案,装修标准是按照装修合同规定来履行的,业主陈某是无理挑刺,其所运用的大量抹黑开发商的言论给企业形象和公司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给房屋的营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为证明被告陈某的言论系不实言论,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其销售的某小区房屋登记备案的精装修备案证明,其中标明装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并提供装修材料合格证明、装修工程验收等证据。陈某则辩称,开发商在发布广告及相关信息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享有监督权,在业主群发表的言论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不构成侵权,也未导致业主退房的情况,未给开发商造成任何损失,开发商也从没有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
侵犯公司名誉权 侵权人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业主群中发布的言论主观性较强,用的“装修材料不行”、“强烈要求无良开发商,退还所骗取的装修费”、“3000元∕平方米的天价装修费,利用精装修变相抬高房价”等过激言论。
经查原告开发的某小区已在有关部门就装修进行了备案,就使用的材料而言,开发商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装修材料不合格。被告的上述不当言论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只是在业主群内散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散布言论,删除在业主群发布的侵权言论,并在该群中公开向原告发表致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楼盘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通过发布损害开发商名誉的不实言论,扰乱楼盘的正常经营销售,已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