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4日讯 自家鱼被人“组团”上门偷了,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却摇身一变成了被告人,还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家住威海的董某和他人合伙承包水面养鱼,雇许某负责管理。董某在水库旁边竖了一个警示牌,警示水库是个人承包,并对外表示,到水库偷鱼的人要包赔水库损失。不过这话是放了出去,但一直没能实施过。

  水库刚承包没几个月,一天凌晨,在水库巡逻的许某发现水库北岸有手电亮光,便和同事开着车,拿着铁棍过去察看,果然发现水边有三个人,他们开着辆面包车,还带着一个橡皮艇,袋子里装着网和鱼。看这架势,是“专业偷鱼贼”无疑了。

  许某和同事连忙把三人连人带物给扣了下来,许某大概清点了下,三人偷了50多条鱼,价值1000多元。由于这是第一次现场抓到专业偷鱼者,许某不敢自己做主处理,将三人带到看鱼小房后,打电话询问董某,董某吩咐没收网具和鱼,按规定处罚。

  一般人被现场抓包都会害怕、紧张,但这三位不知是为了壮胆,还是确实嚣张,竟扬言要找人来“收拾”许某等人。许某怕三人真的叫人来找麻烦,自己会吃亏,便跟董某交代了此事,叫倪某带人来帮忙,倪某匆忙找了两个朋友——鞠某和侯某赶到现场。

  然而,在倪某向三人索要罚款时,双方因为罚款数额起了争执,火气上头的倪某等人动手打了三人,并当面将三人的手机和现金收走,又将三人分开看守,让他们给家里人打电话,每家交2万元罚款,交钱就放人,不交钱就“整死”他们。

  本就觉得罚款金额太高,又被人暴力相向,三人自然是不乐意,电话联系家属来送钱时便偷偷暗示报警。于是,倪某等人在与送钱的家属碰头时,被民警当场控制住,带回了派出所。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许某、倪某、侯某、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倪某、侯某、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涉案款物,被害人表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