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上级院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部署,近日又指导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一起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和谐处理了一起强制拆除案件。

  朱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商河县某镇国有土地建设厂房,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也未诉讼,县执法局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商河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朱某收到裁定后表示可以执行法律文书载明的拆除义务,但在限期内无法完成工人的安置以及众多机器设备的存放,请求延期拆除。

  商河法院积极引导其走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及时将该案委派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和解员在征得县执法局同意和解的意见后,快速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该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考虑到朱某提出的实际困难确实存在,为了减少企业损失,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解员提出了适当放宽履行拆除的时间期限,让其处理好工人安置及机器设备的存放,再由朱某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和解方案。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由违法行为地的镇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建议列当地镇政府为本次和解的第三人,让其作为拆除案件的组织实施者和当地企业发展的支持者,督促朱某自觉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各方经过慎重考虑,达成和解协议。朱某对法院、和解员所做的工作和行政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解决他的实际困难,表示感谢。

  该案和解后朱某向商河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商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当庭依法宣判确认和解协议的有效,赋予了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为和解协议合法履行又上了一道保险。

  开庭当日,法官助理以案说法,一是提醒公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定要守法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对非诉执行案件和解及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行详细解读。通过以上做/p>

  该案是商河法院行政和解的又一成功案例,从和解到司法确认仅用了十天的时间,既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又保护了当地经济发展,还维持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为商河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杨璐 通讯员 张甫刚 宋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