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8日讯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盛夏时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身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
《通知》明确,各用人单位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通知》还要求,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此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闪电新闻记者 刘少君 通讯员 范洪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