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1 号文件
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检尽检”人员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应检尽检”人员范围,包括在发热门诊就诊和新住院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的参保人发生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与其他门诊或住院待遇关联,无起付线,不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基金按 80%定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按60%定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我市参保人在省内异地新住院进行核酸检测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新冠肺炎患者和医疗机构隔离留观人员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以及医疗机构隔离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继续按照济医保发〔2020〕4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 0%。
三、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目前按照前期政府部门制定的 150 元/人次最高限价执行。每次就诊或住院限支付 1 次。
四、工作要求
区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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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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