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周一(2020年1月6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了解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乡生活垃圾有所不同

  《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农村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有所不同,为便于管理和处置,农村区域和城市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在农村区域由村镇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考虑农村区域的特点,对炉渣煤灰、牲畜粪便等做了不纳入生活垃圾的特别规定。下一步,在宣传工作中将对常见种类作出列举,在起步阶段方便市民投放、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将根据《办法》要求,加快制定和出台相应的配套标准,形成基本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设备,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水平;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的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和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确保分类投放,不得混装混运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规范: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延伸阅读

  青岛已打造719条分类收运线路

  截至2019年底,青岛市区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基本实现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全市建成区共打造719条分类收运线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均有一定的收运线路运行;万余家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收运餐厨垃圾全部纳入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体系;有害垃圾纳入全市危险废物处理系统统一无害化处理;可回收物纳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回收利用;全市焚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8400吨/日,主城区生活垃圾已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可持续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在青岛农村地区,目前7个区市已开展了垃圾分类,占全市村庄(社区)总数的78.7%。

  《办法》规定对不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个人进行200元以下罚款,不少市民关心办法实施后处罚是不是立即执行。青岛市城管局副局长孙炜表示,目前上海、北京、宁波等已经对垃圾分类立法的城市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考虑到垃圾分类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前期青岛市也将同其他城市一样,对普通市民将以劝导、引导为主。对分类指导员反复劝导后仍无改善、行为过于恶劣的个人、将按规定处罚。

  “青岛将设置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先开展定时定点垃圾分类的回收工作。”孙炜说,针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在制定中,比如设置了轻微、一般、严重等等级,根据等级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基准也将于近期发布,以对各环节形成有效规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