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由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市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一审判决如下: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辉、姚守森、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韩邦鹏、宋军团、韩帮友、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刘晓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九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对被告人刘峰、韩邦鲁、姚明轩等19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赵加伟、刘雷等4人免于刑事处罚。

  对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经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邦峰担任韩家营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7年,被告人韩邦峰成立日照市岚山韩家营子领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邦峰单独或伙同韩邦鹏、宋军团等人,对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或过节的村民及其他人员实施殴打、恐吓、威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其在社会上立威;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强揽工程并交由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施工获利,为其在村内笼络人心;操控村内发展党员及换届选举,对村两委成员恩威并施,逐渐完成了对村基层政权及村两委成员的控制,把持基层政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韩邦峰带领被告人姚守森、刘竞雨、韩杰、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松、胡开伟、韩帮明等约二十名人员到日钢第二生活区公寓楼建设工地,驱赶施工工人,迫使承揽该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强揽工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邦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辉、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姚守森、韩邦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韩帮友、宋军团、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刘晓明、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内部规约。以领先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大肆敛财,以黑护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支付组织成员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工资、福利、分红;给积极参加者配备车辆、分配强揽的工程、以投资购置挖掘机的方式参与领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犯罪引发的赔偿等支付必要费用,以商养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21起,强迫交易金额达2700余万元,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行贿等多项罪名,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操控基层政权,欺凌普通群众,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非法手段影响韩家营子村及周边区域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攫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其他合法经营者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11月26日至30日,该案由五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韩邦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