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险种,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伤害时,如果参保人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足额缴费,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就能享受工伤待遇,获得经济补偿。必要时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伤残等级。自2019年10月起,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活动,对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系统解读。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这也是济南市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规定确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又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他们对此做出了解答。

  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做?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认定工伤前,可采取现金结算,也可按照医保结算方式先行结算,认定工伤后再按照工伤政策进行报销。

  职工认定工伤后,需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职工只需携带社保卡和工伤认定书,向主治医生表明工伤身份,医院采取工伤门诊或住院联网结算方式进行诊治和结算,出院时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中,工伤门诊联网结算系统正在定点医院推广测试阶段。

  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工伤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要携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门诊和住院病历,住院的还需携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在此期间”指的是工伤发生之日起至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韩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