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服务民营业政策宣讲会。会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专家张春霞同志围绕民营企业在用地和规划方面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进行了讲解。

  张春霞介绍,201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在该《若干意见》印发前。同时满足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可以按本意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的,按本意见解决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时,应经民营企业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意见要求,应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以下简称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减轻企业财税负担,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同时要求不得变相倒卖土地。

  解决资料丢失问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同时,张春霞提醒,企业应注意,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