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1·30”较大机械伤害事故五人被诉

事故现场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微信公号 资料图事故现场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微信公号 资料图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7月2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称,该院依法对魏征等五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提起公诉。

  消息显示,2019年5月30日,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魏征、杨会江、高关鹏、严亨宇、罗斌等五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1.30”较大机械伤害事故),依法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消息显示,2017年11月30日12时20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二车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以下简称“重催装置”)在进行E2208/2油浆蒸汽发生器检修时发生管束突出导致的机械伤害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1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4.52万元。

  2017年12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乌鲁木齐致5死16伤爆燃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2018年9月21日,新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1·30”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称,事故直接原因系设备安装公司施工人员带压拆卸E2208/2油浆蒸汽发生器壳体与管箱的连接螺栓,螺栓断裂失效,管箱与管束突出。 经调查认定,乌鲁木齐石化公司“11·30”管束突出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中称,经征得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意,事故调查处对事故处理提出如下建议:魏征(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二车间设备技术员)、杨会江(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二车间班长)、高关鹏(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二车间生产副主任)、严亨宇(昌吉新中公司授权负责人、设备安装公司严亨宇班负责人)、罗斌(昌吉新中公司员工、设备安装公司严亨宇班技术员)等五人涉嫌犯罪,成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