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安信证券发布的一则关于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在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公司发现澳泰药剂存在涉及诉讼及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除了相关诉讼事项之外,澳泰药剂目前还处于停产状态,且2018年年报仍未披露,公司股票继续被暂停转让。如果其在6月30日前仍无法披露年报,公司股票或被终止挂牌。
无法正常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03民终684号《澳泰药剂、齐商银行公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澳泰药剂因与被上诉人齐商银行公园支行、原审被告淄博奥能电器有限公司、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张景明、张巍、管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淄博市中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澳泰药剂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该案按上诉人澳泰药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除此之外,根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出具的(2019)鲁0304执587号《李明强、澳泰药剂执行实施类裁定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澳泰药剂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明强依据该判决书,于今年4月10日向博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澳泰药剂、李大伟名下银行存款136.82万元(本金60万元、利息74.25万元、案件受理费9808元、执行费1.59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账面实有数额,冻结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安信证券表示,澳泰药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及执行事项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投资者需注意的是,上述所列信息内容不能免除和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主办券商也无法确认除此内容之外,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及重大信息。”
尽早披露年报成当务之急
经济导报记者获悉,澳泰药剂原定于4月23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18年年报,截至4月30日,主办券商仍未收到澳泰药剂提交的年报初稿及审计报告。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澳泰药剂在6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8年年报。澳泰药剂股票已于5月6日起被暂停转让。经济导报记者曾试图联系该公司董秘梁宁宁,但一直未果。
资料显示,澳泰药剂位于淄博,2016年8月挂牌新三板,主营黄原酸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度经营业务出现亏损,净利润为-307.71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97.56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577.15万元的三分之一。“2017年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现停产潮、关闭潮,原材料普遍涨价,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此外,报告期公司到港口之间的运输费用大幅增长,销售费用同比增加,因而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亏损较大。”澳泰药剂对此解释。
无论如何,对于身处困境的澳泰药剂来说,理顺公司各项事务、尽早披露年报乃是当务之急。全国股转系统已表示,对于6月30日前仍未披露年报的公司将坚决予以摘牌,做到“出现一家、出清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优胜劣汰”的市场格局。
华北地区一家券商的场外市场部负责人郝庆对经济导报记者分析,对未披露年报的企业进行暂停转让股份甚至摘牌等处理措施,反映了监管层欲从根本上改善新三板挂牌企业质量,进而达到改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的目的。“无论是暂停股票转让或是摘牌,都是为了强化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夯实新三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基础。”在郝庆看来,6月30日之后,肯定会出现不少被摘牌的企业。
(来源: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