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受审:被控敛财1614万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消息,5月22日,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王永征,男,汉族,1964年2月生,大学学历,山东鄄城人,曾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去年11月落马。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后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泰安市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13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王永征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经大部分追缴。

  王永征在最后陈述时,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忏悔,真诚认错悔罪悔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判决。

  法庭择期宣判。

  今年1月,王永征被双开。

  通报提到,王永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永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