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驰名商标企业字号的保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5月16日,本报刊发《维权申请三年多,“李鬼”仍逍遥 中粮集团拿到的就是这个结果》一文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在深圳参加培训的市审批局局长陈立新要求相关业务处室立即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在深圳培训的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杰要求相关处室,针对报道反映的情况进行排查,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落实:2015年11月,原市工商局收到中粮集团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发来的申请书,请求撤销青岛中粮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的名称。工商局依法于2016年5月向中粮集团作出了回复。后经中粮集团申请,依法于2016年11月再次向中粮集团作出了回复。
在处理中粮集团所申请的上述六家企业名称争议问题过程中,工商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市北区、李沧区、原黄岛区、保税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这六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青岛中粮良品商贸有限公司因已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查无下落,且无法取得联系,于2016年1月29日被黄岛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按照工商局责令整改要求,青岛佳禾中粮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变更企业名称为青岛佳禾尚品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在责令整改过程中,青岛东海中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中粮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丰中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因其名称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与中粮集团所持有的商标类别并无冲突,认为责令改正于法无据。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因这三家企业与中粮集团不属于同行业,因此工商局无法强制其变更名称。
至于中粮集团反映的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问题,工商局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程序,对双方进行了调处。因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实际为中粮集团分销商,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也向工商局书面陈述其名称不宜变更的理由,经工商局多次调解未果,中粮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市中院作出确权判决之后,工商局依法责令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最终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依法变更为青岛中宜国粮贸易有限公司。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继续放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企业字号的保护。在发生企业名称争议后,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已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将依法对其进行纠正,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对于拒不执行的,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因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待新条例出台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根据新的政策规范执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5月16日,本报刊发《维权申请三年多,“李鬼”仍逍遥 中粮集团拿到的就是这个结果》一文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就报道中中粮集团所反映的涉及行政复议有关问题,局领导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
该局对报道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从当时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看,市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6〕196号行政复议决定针对的是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事实认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青政复决字〔2017〕280号行政复议决定针对的是该局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因此,行政复议决定针对不同问题作出的不同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说,作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将在今后的行政复议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力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郑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