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上午9时20分许,宋某亮因家中有喜事,遂在大津口乡大津口村其亲戚家门口燃放一挂鞭炮及两个小礼花,听到燃放声后大津口派出所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随后,警方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