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女士发现丈夫瞒着自己,两年时间,先后给宋女士转了70.8万元。乔女士认为,丈夫自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属无效,于是她将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些钱。近日,法院判决宋女士返还43.8万元及利息。
丈夫给其他女子转钱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1968年出生的葛先生是哈尔滨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大连的宋女士。葛先生的妻子乔女士称,宋女士曾骚扰她,称其与葛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随后,乔女士通过调查,发现葛先生在2016年、2017年,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多次给宋女士汇款,一共汇了70.8万元,葛先生称“受到要挟才汇款”。
乔女士认为,丈夫给付宋女士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葛先生自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同时宋女士明知葛先生有配偶,还向葛先生索要夫妻共有财产,有悖公序良俗,应予返还。
乔女士将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宋女士返还70.8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除备注“还款”的27万 一审判决返还43.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就乔女士所主张的从丈夫葛先生的银行卡转至宋女士账户中的财产,不论其性质为赠与或借贷,均系乔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该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葛先生多次通过自己银行账户给宋女士转账,合计52.3万元,其中除一笔27万元附言备注“还款”外,其余转账都没有说明用途,虽然宋女士辩称这些转账都是葛先生归还其欠款,但并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除附言备注“还款”的27万元,其余25.3万元的性质属于赠与。
葛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女士的行为,未获得妻子的同意或追认,且宋女士接受葛先生的无偿赠与,并非善意取得,应属无效,宋女士对25.3万元的款项负有返还义务。关于葛先生辩称,附言备注“还款”的27万元系宋女士胁迫其填上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葛先生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多次转给宋女士合计18.5万元,宋女士亦应偿还。
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返还给乔女士43.8万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乔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乔女士认为,丈夫未经她允许擅自赠予与之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宋女士70.8万元,一审法院仅仅依据银行对账单上还款字样就认定丈夫与宋女士之间具有27万元的借贷关系,从而判令宋女士返还43.8万元错误,二审法院应该依法改判宋女士返还70.8万元。丈夫已经明确表明与宋女士之间不具有借贷关系,当时是受宋女士胁迫写的还款二字,另外宋女士没有正经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出借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葛先生在转款凭证上备注是“还款”,表明其与宋女士存在借贷关系,现葛先生否认其与宋女士存在借贷关系,主张该款系宋女士对其威胁索要的款项,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