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构改革后,市县机构如何改,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日前,中央正式备案同意《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明确了市县机构改革的时间节点,按照要求,我省市县机构改革将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党政机构统一算限额党政机构统一算限额

  大中小县限额不同

  根据《意见》,此次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立机构。

  其中,济南、青岛两市作为副省级城市,机构限额不超过55个;淄博、烟台、潍坊、临沂4市按大城市掌握,机构限额不超过50个;其他设区的市按中等城市掌握,机构限额不超过47个。

  县级机构限额区分大中小不同情况,控制在30—37个。54个县按照中央确定的分类办法综合测算,分为大县、中县、小县,机构限额分别为37个、35个、30个。县级市按县级限额的上限37个掌握,市辖区参照县的机构限额分别确定。

  《意见》明确,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同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

  根据要求,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设置。严肃查处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条条干预”问题。省委将对市县机构改革适时开展评估和督察。

  对标中央和省里

  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对标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本轮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设置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同时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意见》明确,此次进行调整的以及未调整的市县党政部门及其职能,都要与省委省政府机构职能基本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允许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双招双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按照要求,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市县已经整合设置且工作运行较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水务等机构,允许继续保留,鼓励在更大范围积极探索。

  与此同时,市县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使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五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执法禁用辅助人员

  《意见》明确,乡镇(街道)相关改革工作,与市县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突出扩权减压,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机关设置模式。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是此次市县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鼓励各地探索在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避免重复执法。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

  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

  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市县机构改革范围广、层级多,纳入改革的既有党政机关也有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等。《意见》要求,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在人大政协机构改革方面,健全市县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积极推进市县政协履职能力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

  在群团组织改革方面,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在保持现有群团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配备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区)可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力量,综合设置办事机构。

  针对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回归机关,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微观管理事务,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