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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敏(化名)资料片当事人张敏(化名)资料片

  2018年,被多名律师称为“山东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裁定有了结果,法院认为张敏(化名)不具备起诉资格。

  其实这件事与张敏并没有直接关系。她是曾在济南就读的一名大学生如今也已经毕业。2017年她在浏览就业网站发现一则招聘信息中写有“优秀男士优先”,张敏认为这是性别歧视将该公司举报至人社局。可令她没想到的是人社局却不认为这种说法属于性别歧视,张敏不满答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记者 刘云鹤

  招聘标注“优秀男士优先”

  女大学生举报“性别歧视”

  张敏是在济南就读的一名大学生,2016年12月临近毕业时,她登录某就业网站为找工作做准备。

  12月的一天,她浏览中华英才网时注意到山东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腾达(公司化名)的招聘信息。信息上招聘的是财务经理一职,任职要求第一条就是“年龄30-35岁,形象好,气质佳,优秀男士优先”。

  张敏觉得该职位并不是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而“男士优先”就意味着同等条件下录用男性不录用女性,女性的录用标准被提高,这属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于是她向该公司所在地的直接监管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出了举报信,要求责令该公司改正歧视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很快张敏就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回复中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有“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一事属实,但用人单位招聘存在性别歧视一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社局认为定论为歧视过于偏颇

  不同意此说法她状告人社局

  张敏不满历城人社局的答复,因为没有应聘无法起诉公司,于是将历城人社局告上法庭。

  历城区人社局对于张敏反映的情况,给出了五点答复,第一公司现有财务经理全部为女性,第二希望能够招聘一名能够适应出差等较艰苦工作的财务经理,并不拒绝优秀女性入职该公司,第三,招聘信息职位介绍一栏明确了性别不限。

  此外,该公司女性职工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四,接近一半。公司及时删除了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同时保证今后不会出现涉嫌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

  2016年12月13日,历城区人社局接到张敏举报,2016年12月15日立案,并在当天对用人单位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16年12月20日将调查情况书面答复给举报人。

  对此腾达公司也回应,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任何歧视女性的行为,尤其是财务部门,一共5名财务人员,其中四名是女性,而且财务经理也是女性。就公司所属集团来讲,集团各公司财务经理有百分之九十是女性,所以张敏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历城区人社局认为,腾达公司曾在招聘信息中记载,优秀男士优先,但并非等于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构成性别歧视,优秀男士优先并非否认优秀女士优先。对于优秀男士优先是否属于性别歧视,理论界还尚未定论。从法律上看,性别歧视应该是认为一种性别优于另一种性别。不能因为出现优秀男士优先就定论为性别歧视,这一认识过于偏颇,如果标注优秀女士优先,大多数男性不会认为是性别歧视。

  历城区人社局还表示腾达公司考虑到可能会伤害到张敏,于是自行删除了优秀男士优先一词,这并不意味着优秀男士优先属于性别歧视,写明优秀男士优先并非就是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录用男性不录用女性。

  无论是举报还是起诉

  初衷其实都是希望能够推动性别平等

  而张敏的律师认为,性别不限是该网站固定设置,而用人单位自行填写了“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恰好反映了该公司有性别歧视倾向。

  他表示,公司女性员工比例比较高,这与差别录用不同性别员工没有关系,并不能掩盖公司优先录用男性,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事实,“人社局和腾达认为,女性不能适应较艰苦的工作;男性是优先,女性是不拒绝,如果两名同样优秀的应聘者来求职,公司肯定是录取男性不录取女性。”,律师表示,两者很明显不是一样的录用标准,女性的录用标准高于男性。公司删除任职要求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公司没有违法,只能说明公司进行了更正修改。

  张敏曾公开表示,性别不应该成为一个人成长发展的障碍,对于女性来说掌握经济主动权是她能够支撑自我发展的关键环节,“当时正值毕业季,听过很多同学在找工作过程中遇到性别歧视。”比如银行招聘中男女生分开笔试,男生录取的分数线要比女生低得多,再比如校园招聘会,递简历的时候企业会拒收女生的简历,走在校园里也会收到招聘简章要求男性本科以上学历,女性硕士以上学历。

  “这些经历让我越来越觉得,关注女性在就业时遭到的歧视的重要性,无论是举报还是起诉,自己的初衷其实都是希望能够推动性别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给女性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选择权。”张敏称,她希望可以通过起诉这种歧视性的招聘,改正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向整个社会传达男女平等的正能量。

  法院:原告并未实际应聘 不具备起诉资格

  就在很多人关注这属不属于就业性别歧视时,法院给出了不具备起诉资格的裁定。

  2017年11月1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签署《行政裁定书》,裁定: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起诉。也就是说张敏不具有起诉资格。历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第一项也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之规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等,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做资格限制,体现了劳动权益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共利益的秩序性监管。如果举报人是被举报单位的职工,认为被举报单位的行为侵犯其与劳动有关的权益,举报人可以通过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相应救济。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原告,因举报而发起的行政行为至此已经完成。至于被告调查后是否具有立案的必要以及是否对公司进行处罚,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希望提醒监管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日,张敏因不服诉讼裁定结果,将上诉状邮寄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变更或发回重审。2018年2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终审《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此案的诉讼及上诉流程均已走完。此案目前还在申诉。

  对于这个结果,张敏再次表示,希望提醒监管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还有就是让更多人意识到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性,因此是否继续法律流程主要取决于这个案子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讨论。同时也希望人社局认识到,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就业歧视又以哪些新形势出现了,很多人的认知跟不上。并且她表示,尽管申诉流程将是更加漫长无期并且耗费精力的,但如果继续坚持能够有助于推动人们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那她将是不惜投入时间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济南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他称,张敏看到招聘信息之后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是基于法律规定男女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张敏表示,反歧视是全人类共同的命运,希望能够通过这件事推动性别平等,“希望女性遇到问题时勇敢站出来维权。”

  从投诉公司到状告人社局,在旁人看来并没有触犯她的利益,而她却一直在为这件事奔走着,张敏说作为全体女性一员,自己有这个责任继续。

  专家解析:

  公司招聘信息确属性别歧视

  此案是否属性别歧视,张敏是否有诉权,律师和专家也有不同的意见。

  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副教授王金玉表示,以前叫男女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叫性别平等,无论是性别平等,还是男女平等,这个东西属于一个人的思想意识的问题,在经济基础以上,如果社会发展中,温饱解决不了了就谈不上男女平等,性别平等。“我们国家的这种平等意识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不像主流意识。”她说,宪法现在还是要求男女平等,问题是怎么叫男女不平等呢?”

  她表示,就业中男女不平等又体现在两个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在就业过程中,一系列条件内不能设定男性女性,因为国家有一些特殊的工种,比如说,矿山,井下或者重体力的工作女性是没法干的,“所以法律不让女性干的工作这些你可以说只要男性,但是说这个工作女性能干,先不论辛苦不辛苦,你在原则上就不能说是男性优先或者是优秀男性优先,这样就属于性别歧视。”

  王金玉分析称,法院说法也是有道理的,确实没有牵扯到具体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我们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过律师说的也有一些道理,法官很忙,不管违反不违反,但是在法院系统当中,不足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来处理。所以说判断平不平等,不是法律的具体问题,而是涉及到宪法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个案,还涉及到整体的问题,像这样的案例应该怎么判,法院没有案由。

  她还表示,也得实际考虑人社局和企业的做法,企业在招工的过程当中,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他们也想招男同志,男同志不涉及到怀孕、哺乳期,但是女同志怀孕哺乳期等会耽误事。“但是从整体利益来讲,女同志怀孕生孩子也不是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也是为整个社会服务,如果都不生孩子,人口老龄化会越来越严重。”王金玉说,国家鼓励生孩子,不是一个家庭的事,更不是一个社会的事,这是一个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过程。”

  王金玉说,现在很多企业都学乖了,招聘的时候从来不这么明显的说,男女都是一样的,真正录取的时候可能男性的比例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