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喝酒能壮胆。
但是今天小编想说的是,
总有那么个别人啊~
喝酒前他是烟台的,
喝酒后觉得烟台是他的!
如果你酒后闹事还袭警?!
绝对抓你没商量!
酒后上街“尬舞”指挥交通
10月25日13时许,烟台蓬莱市民孙先生电话报案称:在烟台蓬莱市北关路振阳门对面马路上,有人无故拦截过往车辆,严重影响交通秩序。
接到报警后,烟台蓬莱市公安局紫荆山派出所一名民警带领三名辅警迅速赶赴现场。
看这“吹瓶”的架势▽
这还不算啥,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
“撒酒疯”袭击民警
在民警亮明身份后,嫌疑人王某(男,44岁,蓬莱市人)开始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辱骂,随后还对民警进行肢体攻击,随后四名民警将王某制服。
没想到在围观群众里
还有一个醉酒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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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民警将王某制服的过程中,另一名处于醉酒状态的围观人员李某(男,60岁,黑龙江拜泉人)还朝辅警后腰踹了一脚,随后民警迅速也将李某制服,并将二人双双带回派出所。
带至派出所后,嫌疑人王某还将派出所候问室铁网门踹坏了。目前,嫌疑人王某、李某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还必须再给大家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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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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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公安为人民,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国家法律尊严。如果袭警事件增多,最终威胁的还是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烟台公安始终对各类
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对暴力抗拒执法、袭警犯罪,
严惩不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