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0月23日讯(记者李杨 王文龙)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规范化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以下五类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执法、司法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1)侦査机关侦査取证不合法、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较为突出的;

  (2)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正确执行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可能造成违法后果,需要依法纠正的。

  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监管漏洞,或者其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可能造成违法后果,需要督促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等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五、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被建议单位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或同类违法问题反复出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类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