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和救助扶贫是国家脱贫攻坚战的两个重要战略支撑点。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攻城拔寨的关键期,民政兜底脱贫攻坚的作用愈加明显和突出。近日,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因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目前低保制度针对的是“收入型”贫困问题,支出型贫困家庭由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而无法享受低保。

  针对这种情况,《实施意见》提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是对以往低保政策只针对收入型贫困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保障因病致贫等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进一步拓宽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围。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实行24小时内先行救助;分困难类型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实现了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

  完善低保认定中赡养费计算问题

  精准认定低保对象是开展兜底扶贫的重要基础。在低保对象认定过程中,赡(抚、扶)养费认定难问题始终存在。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对低保申请对象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同时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完善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在执行低保政策时,对低保对象认定等方面不得随意附加限制性条件;有必要细化完善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取消低保待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增强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

  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意见》规定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将政府设立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此外,各地要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三年内,20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到2020年,各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