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共享汽车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

  本来是为了方便大家出行,

  而有些人却打起了歪主意。

  今天上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共享汽车盗窃案,

  而实施犯罪的是一名共享汽车维修工。

  才刚刚年满18岁……

盗窃共享汽车 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盗窃共享汽车 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眼前的被告人刘某今年刚满18岁,庭审期间,他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今年4月11号晚上10点多,刘某来到孟庄路一停车场,将一辆共享汽车偷偷开走。

  被告人刘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充气皮囊、铁丝、手钳等工具,将停在此处的一辆大众牌POLO共享汽车车门撬开,并拆卸掉车内的GPS、撕掉共享汽车标志,将车窃走。经鉴定,所盗汽车价值69570元。

  △作案工具

  因为GPS被拆,车辆无法定位,被盗共享汽车所属公司向警方报案。4月20号,青岛铁路公安处民警根据线索赶到崂山区沙子口刘某家中,人赃俱获。

  被告人刘某:“准备开着出去玩玩,玩完之后再把车给放回去,4月12号一早开着上了一趟青岛站,接了一个人,然后12号中午又开着上了沙子口那边。”

  被告人是构成盗窃罪被判缓刑

  刘某是日照人,来青岛做汽修工已有两年,而他工作的汽修厂正是被盗共享汽车企业的指定维修点。正是凭借对汽车的熟悉,刘某做案时麻利地拆掉了车内两台GPS,将车开走。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又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8岁,正是青春年少,却背上了犯罪污点,希望刘某好好悔过,遵守法律,在今后的日子里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