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得知一起遗产案件。赵洁家事审判团队对记者讲述了这个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王先生,王先生和原配妻子结婚后,他们养育着两个儿子,一直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原配妻子去世,王先生悲痛万分,一人独立抚养两个儿子。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女士,重新组建家庭再婚。由于两个儿子事先并不知情,并且张女士和他们年龄相仿,王先生的儿子一直对继母心存芥蒂。

  2017年7月王先生溘然长逝,留下了5套房子和200万的现金存款,由于王先生生前并未留下遗嘱,这5套房子和200万现金存款如何分配?

  虽有巨额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潜在的矛盾终于爆发出来,双方互不相让,两个儿子和继母对簿公堂。5套房产是板上钉钉没问题,这不动产都有房产证。但是这200万的存款到底数额有多少?赵洁家事审判团队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遇到很大困难,团队通过省人民银行查询到,王先生名下有70多个账户,涉及60余家银行。遗产很分散,一个账户一个账户查下来惊奇的发现,一开始原告主张的200万元,到最后居然有3600万存款之多。

  尽管双方情绪波动比较大,意见反复不定,最终在赵洁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为这件巨额遗产继承案画上圆满句号。

  亲人与世长辞,留下巨额财产,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

  遗产分配的类型

  遗嘱分配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遗赠分配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

  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数据分析显示

  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

  立遗嘱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有效

  那么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呢?

  遗嘱

  遗嘱有多种形式,主要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老人通过立遗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合法合理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规定: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新实施的《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如立有数份遗嘱均未经公证,后立的自书遗嘱效力优于先立的,只有后立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或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此外,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这四种情况最好提前立遗嘱

  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姜东律师介绍说:很多情况都会导致老人无法顺利妥当地处理遗留财产,这极有可能给该类财产带来风险,也会给家人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情况一:子女众多

  老人的子女众多,就会出现许许多多的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有意愿将财产只留给某一部分或某一位继承人,就应当提前立好遗嘱,将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划分,避免引起纠纷。遗嘱优先于法定,当出现多名继承人且老人想给指定的人多分或多享时,需提前立遗嘱。

  情况二:再婚夫妻

  当下再婚夫妻并不少见,尤其是双方带着子女再婚的更是普遍。

  情况三:独生子女父母身体状况不佳

  有这样的案例:独生女父母去世后留了一套房产,但在父母名下,孩子想去过户却被告知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要么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无法独享该房产。法律规定,房子是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产一半属于母亲,一半属于父亲。比如: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母亲、孩子和孩子的奶奶。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部分本该由孩子父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由此造成继承复杂化。

  情况四:想将财产留给“外人”的

  许多空巢老人长年由保姆陪伴,或者靠街坊邻居照顾,其子女以各种理由未尽孝道,这时候部分老人就会产生将财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人这一想法。老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达成心愿:一是立遗嘱,二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是单方面的,遗赠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且受益人需在老人去世后的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才能生效。

  中年人也应立遗嘱

  姜东律师告诉记者,近几年他也多次呼吁市民应该通过遗嘱避免身后的家庭纠纷。“不但是老年人应该提前就遗嘱,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也应该留下遗嘱。”姜东说,特别是做生意的中年人,在生活中有更多机会接触到债权、债务、股权等经济往来,如果不幸出现猝死,却没哟留下遗嘱,不但给家人日后遗产分配带来麻烦。更重要的是其自己经手的债权、债务、股权很难让家人知晓,造成部分财产遗漏。

  《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主要有5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形式的遗嘱较多。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则以日期最晚的一份为准;如果老人既立了公证遗嘱又立了自书遗嘱等其他类型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立定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且签字。遗嘱可以由信任的好友或请律师保管,并作为遗嘱执行人,一旦出现身故,医嘱执行人将负责将遗嘱公布并监督执行。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