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2017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个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

  白皮书阐明了减刑、假释目的,适用原则,考核积分的作用,假释制度的优点等;归纳了司法实践中不予假释或调整减刑幅度的社区评估意见不符合要求、盗窃和涉毒惯犯从严、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等6种主要情形;明确提出从严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罪犯”案件,强化审理实质化,优先适用假释等理念;明晰了一些基本概念,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

  据悉,青岛的假释适用率大大高于全国比例,重新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青岛中院对2017年度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后选取的典型性案例。其中既有社会危害性大的盗窃惯犯、涉毒惯犯、涉黑涉枪惯犯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也有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依法从严掌握减刑的案例;还有全部退赃,足额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减刑的案例;以及假释考验期内吸毒,违反行政法规,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案例。

  附: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罪犯苏某某不予假释案
  ——涉毒惯犯,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决前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减刑。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受到表扬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04.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贩卖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为涉毒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案
  ——严重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服刑期间缴纳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减刑一年。2015年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7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有考核分23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另查明,该犯在诈骗犯罪中伙同他人,冒用正规高校的名义,虚构招生项目,共骗取415名学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38.3820万元,案发后退还赃款人民币53万余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受害人众多,骗取财物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其招生诈骗案被齐鲁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等媒体广泛报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且其余刑较长(二年十一个月)。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认为不宜对罪犯张某某办理假释。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