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捕前系某电脑学院学生。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朋友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肖某(女,时年15岁)相识,后三人于当晚在某小区共同饮酒。闫某某趁肖某醉酒后进入卧室睡觉时,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肖某的反抗。刘某某听到异常,进入该房间,肖某趁机跑出卧室,后又被闫某某扶回床上。闫某某趁肖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之机,强行与肖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闫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分析,本案系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是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其他权益,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人,沾染饮酒恶习,大量饮酒后不能自控和自我防护,一个锒铛入狱,成为强奸犯,一个成为被性侵对象,心理和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令人惋惜。未成年女性,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缺乏预防性侵害的能力,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在遇到侵害时不知、不敢、不能及时想办法向他人求救和进行自救。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发现,被告人闫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和管理缺失,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年少放纵,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在此,大力呼吁社会、学校和各位家长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和必要的性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健康的性观念,增强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