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郭秀娟)4月12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发布公告称,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4月5日,新华医疗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75%-95%,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1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新华医疗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华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表示,如果新华医疗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