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在2016年度的审判工作情况和刑事、民事和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72827件,审执结168012件,结案标的额918.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4%、9.2%和5.6%;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23005件,审执结21974件,同比分别上升24.9%和16.5%。全市法院收案数量在全省排第一位,均创历史新高。

  在刑事审判方面,积极参与平安青岛建设,审结刑事案件9028件,判处罪犯9808人。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惩毒品犯罪,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先后8批次对54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坚决遏制毒品泛滥、蔓延。

  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审结民事案件49529件。推进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与公安、妇联等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发布劳动争议白皮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土地承包、农产品销售等涉农案件,保障新农村建设;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保障美丽青岛建设。

  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审结商事案件60081件。出台保障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知识产权、商事审判白皮书,与市企联开展法律大讲堂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妥善审理涉及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破产清算等案件,努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僵尸企业遗留矛盾;新设蓝谷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开展创新保护、学术交流和孵化培训等活动,服务创新城市建设;在全省首次发布双语涉外审判白皮书和举证指引,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审结行政案件3680件。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探索行政案件速裁和裁判文书表格化,提高审判效率;统筹兼顾地方发展与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努力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61.7%,同比提高38.3个百分点。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结案件38371件。推广团队化执行模式,加强执行财产查控网络建设,开展“执行利剑”等集中行动,执结案件数量上升12.1%;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0批1.5万条,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11人;联合工商、质监对企业进行失信审查,联合纪委、组织部惩戒失信党员,初步形成失信惩治的整体合力。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市法院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工作,遴选出首批739名员额法官人选,其中中院185名,取得阶段性成效;扎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推动各类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行业性组织等各类非诉纠纷化解途径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2205件,在充分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有效缩短审判周期;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90.2%。

  不断创新为民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围绕金融安全、校园暴力、毒品犯罪等进行专题调研,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等活动50余次,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2条,努力发挥好司法审判的规则指引作用;整合立案大厅、官方网站、新媒体、院长三公开电话等服务窗口,建设大诉讼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规范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等救助流程和标准,共发放救助款840.8万元,为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418.3万元;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公开裁判文书11.7万份,数量居全省第一;完善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团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18场,通过微博微信直播庭审20次,及时发布信息、通报案情,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院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院官方微博被评为“2016年度最具影响力山东司法系统政务微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李丰波 吕佼

  青岛法院2016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毒品未完成交付也认定为犯罪既遂

  2016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董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约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六期小区门口处交易,王某某持毒品到 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并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5包。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从王某某身上及住处查获的16包白 色晶体总重1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因王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其与董 某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后,持毒品前往交易地点系进入交易环节,对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贩卖毒品罪既遂的通说系“进入交易说”,即达成毒品交易合意,进入交易环节,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实际交付、贩毒人员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同 时,贩卖毒品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客观行为,即成立犯罪既遂。

  网络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系北京某培训公司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该二人非法盗用某集团公司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后,于2016年3月2日登录并以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 统账户,在该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该集团公司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取并指使被告人刘某登录某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 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女友要分手 男子下死手杀人未遂被判六年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当年11月份分手。分手后吴某某多次短信骚扰徐某某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恐吓。2016年3月2日凌晨,吴某某翻墙进入徐某某家 中,用手掐住正在床上睡觉的徐某某的脖子,徐某某奋力反抗,闻讯赶到的徐某某的父母与吴某某发生厮打,徐某某趁机跑到屋外打电话求救,吴某某再次上前掐住徐某某的脖子,造成徐某 某出现窒息症状。因徐某某的父亲持刀砍击吴某某,吴某某才停止对徐某某的伤害。经法医鉴定,徐某某颈部见多处皮肤挫伤,符合扼压所致,其双眼睑见有出血点,双眼球结膜下状出血, 符合窒息征象,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 期徒刑六年。

  40多岁男子网聊欺骗未满14周岁幼女 多次奸淫获刑

  四十余岁的被告人牟某某以化名与13周岁的被害人武某某网络聊天,并到被害人就读的中学与武某某及其同学柳某某见面,在公园转了一小时左右应武某某要求将其送回学校。次日牟某某以 给武某某买手机为由,驾车载其到山上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并在购买手机及电话卡后,于当日再次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牟某某自称自己无法判断被害人未满14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 某到中学接出在此就读初二的被害人武某某及其同学,并在较短时间后即需送回学校,结合被害人QQ上注明年龄为13岁这一信息,其从被害人的言谈举止、衣着和生活作息规律等应当判断出 被害人可能是在初中就读的幼女,但仍采用引诱、欺骗方式两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

  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酿事故获刑

  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因发现自己坐错车后即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对林某某讲明按照行车规定其驾驶的363路公交车中途没站不能 停靠下车。后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某某用手来回揪扯司机要求停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两车受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 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据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得 假释。

  护工虐待被看护人获刑

  被告人姜某某2016年2月以来在青岛市某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该老年公寓的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护韩某某期间,多次对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 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后被抓获到案。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左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舌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 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 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早市俩男子合伙扒窃入罪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6时许,在青岛市佳木斯二路26号早市,尾随市民赵某某至一卖鱼摊位前,由张某望风掩护,刘某某乘机从赵随身携带的简易购物车内盗窃现金20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刘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是从犯。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得假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不 得假释。

  放火阻碍法官执法 “老赖”获刑

  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刘某等财产权属纠纷执行案中,该院于2015年12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人杨某、刘某在十五日内将位于本市市南区观海二路 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但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2016年1月21日,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刘某到达强迁现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 腕进行威胁;刘某则将家中存放的汽油泼洒至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约束控制,后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 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提供同案犯作案后的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

  2007年3月9日晚,被告人魏志某与被告人魏永某翻墙进入即墨市大信镇小信村村民于某、司某夫妇的宅院内实施抢劫,将该夫妇杀害并焚尸灭迹。2014年10月28日魏永某率先到案。警方根据 魏永某提供的魏志某手机联系方式于2014年10月29日将魏志某抓获。魏永某主张,其向警方提供魏志某的新手机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魏永某构成立功。法院经审 理认为,魏永某提供的同案犯魏志某使用的手机联系方式并非两人专用号码,且多数人知晓,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醉酒驾驶男子被拘役

  2016年2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报废轻型普通货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执勤交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后制作了询问 笔录,后让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回家等待处理。3月2日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制作讯问笔录,被告人刘 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车的事实,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 ,系自首,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民事审判十大案例(部分)

  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者起诉获法院支持

  2012年1月4日,范某某、薛某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范某某、薛某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公司 逾期向范某某、薛某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范某某、薛某某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范某某、薛某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以同地段同类房屋2500元/月的租金标准赔偿 逾期交房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逾期交房则按逾期天数日万分之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本案中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计算违约金。法院经 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房给造成原告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公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经常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往往很低,有时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 成损失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购房者起诉时不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直接主张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庭暴力说“不”

  孙某某在婚后15年长期受到丈夫刘某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刘某某更是经常将母子二人打得进医院。孙某某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和好。和好期间,孙某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殴打。2016年2月29日,孙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孙某某及其儿子受伤部位照片 、医院病历,并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案记录及伤情检验报告后,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某打骂孙某某及孩子,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 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予以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孙某某反映刘某某再未骚扰其和儿子的正常生活。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 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青岛地区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商事审判十大案例(部分)

  借条上留下签名 并非可看作担保人

  2010年5月24日,于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担保人辛某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韩某在辛某的签名、落款时间下面用其它颜色笔签名。后周某催要该款,于某、辛某、韩 某拒绝偿还。另查明,于某与辛某系夫妻关系,现于某、辛某下落不明。周某起诉请求由韩某承担保证责任。韩某则辩称其当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非与于某、辛某同时签字, 并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借条为手写借条,在形式上无指定的担保人栏,韩某在手写的“担保人:辛某”下面落款时间的后面签名“韩某”,但无韩某作 为担保主体的文字表述,而且“韩某”几个字是用与借条其他内容不同颜色的笔书写。另外,韩某与于某、辛某并不认识,于某、辛某一、二审均未到庭。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具有为于某 担保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将韩某认定为担保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某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购买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产品需谨慎

  原告朱某称在被告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共计800万元,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承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最低10%,所以原告才将在他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取出购买了被告的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到期 后,没有任何收益,受到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按照8%的年利率赔偿其理财产品的收益。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原告在被告处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及被告工作人员接待和推 介产品过程的录像,认定银行对涉案理财产品的性质特点及投资风险依法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涉案理财产品是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 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也充分知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员曾承诺最低收益为年利率8%,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李丰波 吕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