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通过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逐步统一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尽快实现管理服务标准化;全面推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经办系统,结合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联网平台进度安排,搭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数据库,推进数据全面共享,尽快实现管理服务信息化。

  按照《通知》要求,将严格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接续、退休、档案再流转等手续时,不得以缺少上述材料为由设置障碍。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根据《通知》,未来还将将逐步破除档案在省内转接中存在的壁垒,形成线下存管、线上服务的新模式,畅通数字化档案流转通道,完善服务功能,尽快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大力推行服务创新,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鼓励开展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创新性服务。力争“十三五”末,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达到“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的总要求。

  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主体责任,确保惠民政策落地。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自觉明晰档案接收的对象和范围,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转入程序以及按照规定转来的人事档案。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注重加强与区域内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要充分考虑基层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进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

  严格落实有关文件中关于取消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启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进一步完善省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平台,利用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应用系统通道,加快在全省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档案信息互通共享、档案异地查询、业务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