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做了诸多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至6岁,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将享有继承权……

  全国人大代表、民法典主要编纂者孙宪忠表示,因为民法所规范的事务涉及社会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和组织,甚至涉及他们的时时刻刻,因此当代社会民法的规范群体十分庞大,民法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工程。

  民法总则草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如何界定行为能力

  考验法官裁量尺度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民法通则相比,此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六周岁。外界用“6岁的孩子就可以打酱油了”,来形象地表述这一立法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有参与者担心,降低到6岁会不会步子迈得太大,不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表示,立法条文是环环相扣的,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降低到6岁,并不是说6岁以上就可以完全自主,更不是说6岁以上的人法律就不会特殊保护。

  “6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两类:一是纯获利益的,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而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高明芹认为,从法律上讲,对少年儿童从事民事活动,仍有基本的倾斜保护。当然未成年人的一项民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相适应,考验裁判者在实践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和把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