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立法部门互动

  特别保护胎儿利益

  草案第十七条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也是法学界和立法部门互动的典范。其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近年来,胎儿利益引发的民事纠纷屡屡见诸报端,比如,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就死亡,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再如,因为装修甲醛含量超标,胎儿出生后患病,能否请求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严格贯彻传统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这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

  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表示,学界一致认为这属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立法机关采纳了学界建议,促成了此处重要改动。

  梁慧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未成年人被性侵

  诉讼时效从成年后计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时效的修改,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诉权行使,因此广受关注。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欠钱不还,从最近一次主张债权算起,应在3年内提起诉讼。

  而在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为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结果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从两年延长到三年,很有必要”。

  在法学界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意思是说,立法应当鼓励民事主体及时主张权利,提高司法运行效率。但是叶林认为,将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并不违反这一理念,“法律毕竟是经验的总结,要立足现实需要。”

  另外一处有关诉讼时效的修改出现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叶林认为,此处修改体现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加之一些客观因素,很多少年儿童在遭受性侵时不敢说出来,而长大想主张权利时却为时已晚。修改后,从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方面给未成年人维护权益留足了时间,另一方面对施害者也是一种无形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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