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法律上平等

  非法人组织有了地位

  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被明确为特别法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分析认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类,这种做法不仅使私营企业、各种经济成分混合而成的企业不具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而且强调了各种企业法人因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从实质上导致其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而民法总则草案新的分类方法,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消除民事活动中的身份特权观念,有利于在司法诉讼中实现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还拟设“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目前全国有14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安生称,非法人组织的创设十分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实中,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还有很多“第三类民事主体”,类似个人独资企业、某些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它们在法律上没有地位,但也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这也与诉讼法相统一起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宋立山范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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