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车辆在北京长安街行驶,被交警拦下罚款100元记3分,认为交警侵犯了自己的路权,王女士将东城区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返还100元罚款。《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昨天,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0月16日早晨,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被帅府园大队执勤交警拦下。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王女士到银行交了罚款后将帅府园大队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退还罚款。她认为被告的处罚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

  东城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

  2016年12月,帅府园大队向王女士发来答辩状,称处罚合法合规。

  被告称,北京市交管局于2015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王女士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对《通告》合法性进行审查。

  该案昨日开庭。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它违反了《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与上位法冲突,应予废除。”

  被告辩称,《通告》不违反《立法法》。《通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合法合规。

  原告对此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规定对公民区别对待,不能据此说明《通告》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