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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移动一原副总经理被逮捕

2021年04月06日 16:30 新浪山东 

  4月2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王某某受贿案起诉书!济宁市原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分公司一副总经理!受贿将近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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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一大公司原副总经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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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王**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三级**,群众,原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区**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街**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  

  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当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留置;  

  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拘留; 

  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2月8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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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1〕1号(节选)  

  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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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近150万元  

  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移动某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终端管理、渠道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某甲、杜某某、谢某某、麻某某、石某某、强某某六人给付的钱款共计1455371.47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屋等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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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曲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九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法收受陈某甲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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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某某济宁大区经理杜某某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法收受杜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989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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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营销中心工作人员谢某某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1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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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手机营销业务负责人麻某某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麻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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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某某公司金立手机济宁运营商经理石某某在手机销售、移动数据查询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现金交付、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石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404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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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渠道管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曲阜某某有限公司vivo品牌手机运营商部门负责人强某某在查询有关移动数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十六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法收受强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243586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济宁市廉政教育中心(任城点)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145537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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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犯罪事实清楚将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1〕1号(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1年1月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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